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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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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来源:川汇区律师
[导读]:  文泳星律师,川汇区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

 文泳星,川汇区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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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属于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这里有不同的观点。就此查阅了有关法律文件,通过下文给大家做个简单讲解说明。

一、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三、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虽然说关于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刑事侦查笔录是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证据的。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和证据效力方面讲,刑事侦查笔录都不符合民事证据的特征。反过来说,刑事侦查笔录应该适用于刑事案件,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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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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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打赢一场官司,或者说如何正确的判断事情的来龙去脉,作出正确的判断,证据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何获得有价值的证据显得至关重要。那么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怎样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个问题,为你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高法解释》第15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它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两点内容:

一、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很有必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勘验、检查”是指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勘验或者检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与案件无关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鉴定”,是指为查明证据的真伪,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确定;“查询、冻结”,主要是指依照规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汇款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调查核实证据,是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并不是在行使侦查权。另须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搜查权。

综上所述,法庭证据调查的模式有扣押、鉴定、查询等。扣押的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鉴定也是请专业人员对证据的真伪进行辨别。除此之外,还有查询、冻结等方式。而证据调查的前提是合议庭对正确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以上就是对“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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